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2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来源:江南体育综合APP    发布时间:2023-09-13 04:46:42

  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投资6966万元(环保投资823万元),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柴窝堡管委会柴源村东北方向约3.8千米处(井口坐标为东经87°5955.538,北纬43°3250.402)新钻探井1口,井号为达4,井型为水平井,设计井深6601.81米,采用三开井身结构。工程总占地面积为30141平方米(均为临时占地),井场占地面积为19500平方米,场内设置钻井平台1套,放置钻井泥浆不落地系统,项目设置1座放喷池(12米×8米×2.5米)、2座柴油罐(地上罐,单罐容积40立方米)、1座试油废水储罐、2座清水罐、简易道路、生活区、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设施。钻井任务完成后,设备拆除,井场和道路恢复原状,探井做封孔处理。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铺装,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严禁堆放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需及时清运至填埋场进行处置。

  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相关要求。

  投资6226万元(环保投资52万元),在位于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对甘泉堡至甘霖(含)站间的线路进行电气化改造(起点坐标:东经87°44′1.050″,北纬44°6′8.131″,终点坐标:东经87°39′11.217″,北纬44°7′58.612″),无线路改建工程。本线接轨于乌将线甘泉堡站,相关的牵引供电设施为乌将铁路现有的米泉牵引变电所及在建的甘泉堡分区所。此次工程电化挂网正线条公里,甘霖站机待线座,神华站、信发站进入甘霖站方向各设置TFD探测站1处。改造涉及路基和现有2座桥涵改造,路基改造主要为:加宽车站内1道、6道路堤坡面,同时在路肩设置C30预制混凝土块板防护,基础采用C30现浇混凝土,全长约2.6千米;桥涵改造是在站内两侧加宽,分别为K6+744接长9.5米,K7+182接长10米,其余桥涵正常使用。项目冬季采暖用电。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严控施工作业范围和取土深度,减少地面扰动和破坏。施工料场、施工场地等临时工程选址尽量布设在永久占地范围内;弃渣场、路基采取坡面防护等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道路选线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和红线范围内土地,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施工迹地。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需加强机车鸣笛控制,沿线扩大绿化林带宽度,加装隔振设施,确保铁路沿线噪声满足《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及其修改单表2新建铁路边界铁路噪声限值要求。对沿线敏感目标进行跟踪监测,若出现噪声、振动超标情况需进一步采取降噪措施。

  投资26000万元(环保投资3788万元),在经开区(头屯河区)工业园银泉街23号新疆蒙牛天雪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87°23′26.460″,北纬43°54′50.400″),改扩建乳制品生产线及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预计生产常温奶(酸酸乳、纯牛奶、乳饮料、花色奶)10.95万吨/年,低温奶(酸奶、乳饮料)7.3万吨/年,冰品(冰棍、雪糕、冰淇淋)2.19万吨/年。项目总占地面积78603.59平方米,改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为48419.57平方米,建设内容有:在原厂房的基础上改扩建常温生产厂、冰品车间、原辅料库房、动力中心;新建低温生产车间、酸碱暂存库、收奶中心、宿舍餐厅、危废暂存库及化验室;能源中心设备自动化升级,拆除原有2台4吨/时和1台10吨/时燃气锅炉,新建3台6吨/时燃气锅炉(2用1备);拆除原有污水处理站(1200立方米/天),新建一座污水处理站(3000立方米/天)及配套设施。其他公用设施依托原有设施。

  (一)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需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相对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非整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需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防渗废水沉淀池,再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建筑垃圾送至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三)项目污水处理站设置UV光氧+碱喷淋除臭系统对恶臭做处理,污水处理站恶臭经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要求,厂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四)项目燃气锅炉须配套安装超低氮燃烧装置+烟气再循环系统,确保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规定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相应高度管理要求。

  (六)项目新建污水处理站,主体工艺为“调节水解酸化系统+厌氧UASB系统+改良A2O+二沉淀+过滤+除磷+消毒”,项目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同时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污水处理

  (八)项目新增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1.6929吨/年、二氧化硫0.8465吨/年、氮氧化物3.3858吨/年。颗粒物、二氧化硫从2022年米东区1.28万台分散燃煤锅炉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从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二号台地1#热源)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替代量分别为3.3858吨/年、1.693吨/年、6.7716吨/年。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8.44吨/年、氨氮0.844吨/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从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项目中等量替代。

  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在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398号交建物流园车辆入场通道处改建大型货车安全检查系统(型号为IWILDT48002800)1套,用于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拆除新疆交建物流有限公司原有加速器型车辆检查装置(型号为PDS6000)1台,依托原有车辆安检通道工作场所,不拆除和改扩建原检查通道,车辆安检通道外观尺寸为23米×4米×5米(长×宽×高),占地约92平方米,车辆安检通道两侧设防护墙,高5米、长23米,控制室在车辆检查通道西南侧15米处,占地约9平方米。改建的IWILDT48002800X系统,最大管电压200千伏,最大管电流1.8毫安,射线类型为X射线,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三)辐射工作场所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作业场所中,对无司机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或货物的检查系统,应将辐射源室及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40μSv/h的区域划定为控制区,对有司机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的检查系统,应将辐射源室及有用线束区两侧距中心轴不小于1米的区域划定为控制区;将控制区边界外、作业时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2.5μSv/h的范围划为监督区,并在其边界上悬挂清晰可见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23日-2023年8月29日(5个工作日)。

  投资6966万元(环保投资823万元),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柴窝堡管委会柴源村东北方向约3.8千米处(井口坐标为东经87°5955.538,北纬43°3250.402)新钻探井1口,井号为达4,井型为水平井,设计井深6601.81米,采用三开井身结构。工程总占地面积为30141平方米(均为临时占地),井场占地面积为19500平方米,场内设置钻井平台1套,放置钻井泥浆不落地系统,项目设置1座放喷池(12米×8米×2.5米)、2座柴油罐(地上罐,单罐容积40立方米)、1座试油废水储罐、2座清水罐、简易道路、生活区、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设施。钻井任务完成后,设备拆除,井场和道路恢复原状,探井做封孔处理。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铺装,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严禁堆放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需及时清运至填埋场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需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14)(中国第三、四阶段)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排入环保厕所,定期拉运至乌拉泊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向外环境排放生活废水。试油废水排入储罐定期拉运至中石化春风一号联合站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严禁外排。

  (五)项目钻井废水、钻井泥浆和岩屑排入泥浆不落地系统来进行处理,分离出的液相回用于钻井工程,固相不得在井场内压滤及暂存,全部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的岩屑应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规定。

  (六)项目产生的废油基钻井泥浆、油基岩屑直接委托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不在项目区暂存;废矿物油、废防渗材料、含油废物等其他危险废物暂存于临时

  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按照地下水分区防渗要求进行防渗,对可能出现的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并合规处置。

  (八)勘探期结束后,勘探过程中的钻机、发电机、防渗膜等临时设施全部进行移除,并对场地进行平整、生态恢复。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相关要求。(二)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

  ,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五)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六)输电线路两侧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七)项目施工及后期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投资6226万元(环保投资52万元),在位于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对甘泉堡至甘霖(含)站间的线路进行电气化改造(起点坐标:东经87°44′1.050″,北纬44°6′8.131″,终点坐标:东经87°39′11.217″,北纬44°7′58.612″),无线路改建工程。本线接轨于乌将线甘泉堡站,相关的牵引供电设施为乌将铁路现有的米泉牵引变电所及在建的甘泉堡分区所。此次工程电化挂网正线条公里,甘霖站机待线座,神华站、信发站进入甘霖站方向各设置TFD探测站1处。改造涉及路基和现有2座桥涵改造,路基改造主要为:加宽车站内1道、6道路堤坡面,同时在路肩设置C30预制混凝土块板防护,基础采用C30现浇混凝土,全长约2.6千米;桥涵改造是在站内两侧加宽,分别为K6+744接长9.5米,K7+182接长10米,其余桥涵正常使用。项目冬季采暖用电。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和取土深度,减少地面扰动和破坏。施工料场、施工场地等临时工程选址尽量布设在永久占地范围内;弃渣场、路基采取坡面防护等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道路选线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和红线范围内土地,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施工迹地。(二)项目施工地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废水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营地和项目驻地产生的生活污水由吸污车拉运至甘泉堡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控制,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加强对施工车辆的检修和维护。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需加强机车鸣笛控制,沿线扩大绿化林带宽度,加装隔振设施,确保铁路沿线噪声满足《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及其修改单表2新建铁路边界铁路噪声限值要求。对沿线敏感目标进行跟踪监测,若出现噪声、振动超标情况需进一步采取降噪措施。

  (五)项目弃方用于工程回填;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撒播草籽恢复植被。施工期生活垃圾送至生活垃圾

  处置,外包装、废钢筋、废钢管等一般固废,集中堆放,分类回收利用。(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沿线电磁辐射达标。

  投资26000万元(环保投资3788万元),在经开区(头屯河区)工业园银泉街23号新疆蒙牛天雪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87°23′26.460″,北纬43°54′50.400″),改扩建乳制品生产线及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预计生产常温奶(酸酸乳、纯牛奶、乳饮料、花色奶)10.95万吨/年,低温奶(酸奶、乳饮料)7.3万吨/年,冰品(冰棍、雪糕、冰淇淋)2.19万吨/年。项目总占地面积78603.59平方米,改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为48419.57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在原厂房的基础上改扩建常温生产厂、冰品车间、原辅料库房、动力中心;新建低温生产车间、酸碱暂存库、收奶中心、宿舍餐厅、危废暂存库及化验室;能源中心设备自动化升级,拆除原有2台4吨/时和1台10吨/时燃气锅炉,新建3台6吨/时燃气锅炉(2用1备);拆除原有污水处理站(1200立方米/天),新建一座污水处理站(3000立方米/天)及配套设施。其他公用设施依托原有设施。

  (一)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需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防渗废水沉淀池,再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建筑垃圾送至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污水处理站设置UV光氧+碱喷淋除臭系统对恶臭做处理,污水处理站恶臭经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要求,厂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四)项目燃气锅炉须配套安装超低氮燃烧装置+烟气再循环系统,确保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规定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相应高度管理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六)项目新建污水处理站,主体工艺为“调节水解酸化系统+厌氧UASB系统+改良A2O+二沉淀+过滤+除磷+消毒”,项目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同时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污水处理

  处理。(七)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化验室检测废液、废试剂包装瓶、废UV灯管、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

  (八)项目新增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1.6929吨/年、二氧化硫0.8465吨/年、氮氧化物3.3858吨/年。颗粒物、二氧化硫从2022年米东区1.28万台分散燃煤锅炉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从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二号台地1#热源)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替代量分别为3.3858吨/年、1.693吨/年、6.7716吨/年。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8.44吨/年、氨氮0.844吨/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从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项目中等量替代。

  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在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398号交建物流园车辆入场通道处改建大型货车安全检查系统(型号为IWILDT48002800)1套,用于集装箱、货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拆除新疆交建物流有限公司原有加速器型车辆检查装置(型号为PDS6000)1台,依托原有车辆安检通道工作场所,不拆除和改扩建原检查通道,车辆安检通道外观尺寸为23米×4米×5米(长×宽×高),占地约92平方米,车辆安检通道两侧设防护墙,高5米、长23米,控制室在车辆检查通道西南侧15米处,占地约9平方米。改建的IWILDT48002800X系统,最大管电压200千伏,最大管电流1.8毫安,射线类型为X射线,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二)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由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

  (三)辐射工作场所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作业场所中,对无司机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或货物的检查系统,应将辐射源室及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40μSv/h的区域划定为控制区,对有司机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的检查系统,应将辐射源室及有用线束区两侧距中心轴不小于1米的区域划定为控制区;将控制区边界外、作业时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2.5μSv/h的范围划为监督区,并在其边界上悬挂清晰可见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四)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五)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六)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一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时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

  (八)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探伤室的安全管理,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若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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